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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资讯 第41期

作者:匿名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19 9:53:34  点击数:4911

一、行业资讯
央行王景武:建议建立现代动产担保法律制度
来源:两会快讯

      “加快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建设,改善营商环境势在必行。”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提出建议称,根据我国近年来的实践,并结合国际经验可以看出,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包括权利)担保法律制度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意义重大。
      这些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推动信贷机构动产融资发展与创新,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有利于提高民营企业动产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三是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王景武认为,目前,民法典各分则正紧锣密鼓制定,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物权编(一次审议)”)已于2018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合同编(二次审议)”)也已于今年1月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实现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建设是必然方向。
      一是将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形式纳入统一的担保法律框架。在我国动产担保融资实践中,除明确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形式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形式未纳入统一的动产担保法律范畴。建议借助此次物权编(一次审议)编纂机会,将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形式纳入统一的担保法律框架,并明确在动产上设置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权益,都应当遵循同样的设立、公示和执行标准。此外,也应相应调整、统一合同编(二次审议)中关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具体担保形式的公示方法和效力。
      二是建立统一的公示对抗效力规则,明确统一的优先受偿规则。建议规定动产和权利担保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担保权均可以登记方式进行公示,有形动产上的担保权可以占有方式公示。要建立担保权统一的优先受偿规则,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或者同时存在其他担保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等公示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相应在合同编(二次审议)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形式,涉及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适用物权编关于担保权清偿顺序的规定。”
      三是修正担保物“正面清单”规则,允许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描述。建议对照世行评估标准,修订物权编(一次审议)关于动产设立担保权生效节点的规定,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只要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中以合理、可识别的方式描述被担保债权和抵押财产的,担保权即设立。另外,建议规定动产和权利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还要求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中以合理、可识别的方式描述被担保债权和质押财产的,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出质的财产,皆可自由设立动产和权利质权。
      四是确立建设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系统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担保登记实践,具有集中与分散、电子与纸质、网络与现场并存的特点。建议应明确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的基本原则,必须建立基于互联网、全国集中统一的现代化动产担保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建议在物权编(一次审议)中新增:“需要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权由统一的登记机构实施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机构、登记范围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并在合同编(二次审议)一般规定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具有担保性质的交易形式,涉及登记的,适用物权编关于统一登记的规定。”
二、精彩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保险担保解决“执行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有较好前景的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债务危机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再拿出还款计划,可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
      刘贵祥介绍,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3年来,执行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构建了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清理了一大批历史性积案,推进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其中,法定期限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执结率达90.4%,执行案款同比增加了71.2%,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左右。
      针对一些负债企业的执行工作,刘贵祥表示,一方面,对 “老赖”绝不能手软,也绝不姑息;另一方面,对一些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的企业,执行人员要有较高的把握政策界限的能力和水平,审时度势。
      刘贵祥介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再拿出还款计划,可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此外,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进入到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中,整个执行程序会中止下来,进行新的债务组合和对企业的拯救。“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不能把民事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去处置。”他说。
      记者会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表示,对于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加强探索“执行+保险”救助,兜牢基本民生底线。2018年开始,福建省探索建立“执行+保险”救助工作机制,除了传统的执行救助以外,借助保险的力量,拓宽救助的资金来源。
      吴偕林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作为工作的重心,包括农民工工资问题、赡养费、抚养费问题等,3年来,通过司法执行救助,加上保险救助,一共发放了执行救助款8174.75万元,发放给4911人。下一步,还要继续强化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坚定守护好民生保障的法治防线,坚持兜牢基本的民生底线,让更多的真金白银落入人民群众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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