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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介绍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我司为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服务,直接向法院出具担保函,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我司是经市经信委认定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 业务形式:由我司直接向法院出具担保函。 业务品种: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仲裁财产保全等业务。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有起诉资格 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 3.事实基本清楚 4.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5.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保全人所有(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拥有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或保全的财产为申请人与当事人有争执的财产 6.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 7.保全的标的物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8.企业、自然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9.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业务流程
四、提交资料 1.基础材料 (1)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证明、身份证; E、公司章程复印件; F、财务报表。 (2)自然人须提供: A、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户口本复印件; C、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2.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 A、诉前保全申请书; B、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或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负有债务的其他文书材料复印件。 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 A、诉讼保全申请书; B、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C、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答辩状副本等。 4.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 A、执行前保全申请书; B、法院判决书。 C、反担保措施材料。 D、案件如已经过一审的,应提交一审判决书。 E、代理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证件。 F、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5.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 A、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 B、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C、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D、反担保措施材料。 F、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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